嘉義市文化局志願服務工作團工作守則
第一章 通 則
一、文化志工為無給職。
二、團員按時到達輪值或活動地點報到,若因事不能到班,應事先通知館室負責人或組
長。
三、服務時應佩戴志工服務證及志工背心,俾便民眾識別。
四、到班後應按規定在志工值班表上簽到。
五、主動傳播藝文訊息,率先參與藝文活動。
六、發揮服務熱忱,擴大活動績效。
第二章 推廣組工作守則
一、團員大會紀錄、整理、寄發。
二、有關推廣活動之策劃、協助及帶領。
三、排定之值班人員,應提前到達,準備簽到單、活動材料及茶水等,並協助維持秩
序。
四、值班人員需負責與文化局承辦人員聯繫、協調控制、用具之領用及歸還。
五、組長應了解當日活動性質、內容及需求,以利分配工作。
六、組長應視實際需要於活動結束後酌開檢討會,以供下次活動參考。
第三章 表演組工作守則
一、輪值演藝活動之志工應提前半小時抵達會場,協助佈置會場、驗票、維持秩序、
指揮交通。
二、值班幹部應事前掌握志工人數,依實際需要分配工作。
三、執勤時間:請於18:40報到,18:50就定位(19:30演出之節目),演出結束協助
清場後離去,請準時到達勿早退。
四、出勤紀錄:志工到廳後立即前往售票處簽到,並將志工護照填妥統一由表演藝術課
人員簽證;無法於排定時間到勤者,須於事先覓得職務代理人並向志工組長報備。
第四章 展覽組工作守則
一、組長應事先了解各項展覽檔期及內容,以利輪值人員之調配。
二、輪值人員如有事未能參與服務時,應事先找人換班並通知負責人。
三、必須離開展覽會場時,請先向館室人員或值班幹部報備。
工作範圍如下:
(一)協助展覽會場佈置,拆除及整潔維護。
(二)統計參觀人數。
(三)引導、解說及展品之維護。
(四)迅速處理偶突發事件。
第五章 圖書組工作守則
一、熟悉電腦圖書管理系統作業方法。
二、熟悉圖書室書刊分類及排列位置。
三、工作範圍:
(一) 書庫、兒童閱覽室
1.圖書閱覽證核發。(含申請人證件核對、發證、資料建檔。)
2.書籍借閱手續。
3.書籍歸還手續。
4.圖書上架。
5.圖書破損檢查。
(二)期刊室
1.報紙及期刊整理。
2.影印。
3.寄物。
第六章 文化資產組工作守則
一、組長應配合業務推動需要,調配輪值人員。
二、輪值人員如有事未能參與服務時,應事先找人換班並通知負責人。
三、必須離開工作崗位時,請先向館室人員或值班幹部報備。
四、工作範圍:
(一)協助史蹟資料館開館勤務及整潔維護等。
(二)協助本市古蹟、歷史建築的導覽及解說服務。
(三)協助文獻服史料推廣及保存。
(四)協助其他文化資產保存及維護工作。
第七章 博物館組工作守則
一、對地質、化石、交趾陶、石猴要有初步的概念。
二、對博物館、交趾陶館之軟硬體設施要瞭解。
三、若未能按表值班時,需與其他志工調班或事先請假。
四、若需離開工作崗位時,需告知工作人員返回時間及去向。
五、值班時,巡視樓層是否有異況,遇參觀民眾有不法情事時,做適當處置或向工作人
員回報。
工作範圍如下:
(一)配合管理員之工作指示。
(二)協助會場之佈置及拆除。
(三)對展場及展出作品做導覽解說及安全維護。
節錄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整合社會人力資源,使願意投入志願服務工作之國民力量做最有效之運用
,以發揚志願服務美德,促進社會各項建設及提昇國民生活素質,特制定本
法。志願服務,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二 條 本法之適用範圍為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或經其備查符合公眾
利益之服務計畫。
前項所指之服務計畫不包括單純、偶發,基於家庭或友誼原因而執行之志願
服務計畫。
第 三 條 本法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志願服務: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
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
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二)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對社會提出志願服務者。
(三)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運用志工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經政府立案
團體。
第四章 志工之權利及義務
第十四條 志工應有以下之權利:
(一)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二)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三)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四)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五)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第十五條 志工應有以下之義務:
(一)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二)遵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訂定之規章。
(三)參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四)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證。
(五)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六)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七)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八)妥善保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前項所規定之倫理守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六章 志願服務之法律責任
第廿二條 志工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
人權利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之有求償
權。
第七章 經 費
第廿三條 主管機關、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編列預
算或結合社會資源,辦理推動志願服務。
第八章 附 則
第廿四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派遣志工前往國外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其服務計畫經主管
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者,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廿五條 本法自公佈日施行。
志工倫理守則
一、我願誠心奉獻,持之以恆,不無疾而終。
二、我願付出所餘,助人不足,不貪求名利。
三、我願專心服務,實事求是,不享受特權。
四、我願客觀超然,堅守立場,不感情用事。
五、我願耐心建言,尊重意見,不越俎代庖。
六、我願學習成長,汲取新知,不故步自封。
七、我願忠心職守,認真負責,不敷衍應付。
八、我願配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遵守規則,不喧賓奪主。
九、我願熱心待人,調和關係,不惹事生非。
十、我願肯定自我,實現理想,不好高騖遠。
十一、我願尊重他人,維護隱私,不輕諾失信。
十二、我願珍惜資源,拒謀私利,不牽涉政治、宗教、商業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