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錄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相關規定
第五條 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
(一)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
(二)服務時數五千小時以上,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
(三)服務時數八千小時以上,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前項獎勵以公開儀式行之。
第六條 本辦法同等次獎牌及得獎證書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