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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審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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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本市表演藝術活動在有限的人力、經費條件之下有效運作,爰訂定「嘉義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活動申請審查須知」,以提高本市表演藝術水準。

本局每年二月及八月召開表演藝術審查會議,二月審查同年七月至十二月之節目,八月審查隔年一月至六月之節目(元月份文化中心音樂廳休館維修,僅審查非音樂廳之表演藝術活動)。

請各申請單位或個人,詳細閱讀送件須知後,依規定填報申請表、經費概算表、簡歷資料及其他附件後,提送本局審查,否則概不受理。

嘉義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活動申請審查須知

壹、資格:

  1. 經營或從事文化藝術事業且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或經中華民國政府立案者。
  2. 團體申請者須檢附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個人申請者限本人演出且須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申請計畫內容必須與文化藝術相關,並符合本局相關規定。

貳、類別:音樂、舞蹈、戲劇、民俗技藝等藝文活動。

參、申請與審查時間:一年二次,每年一月、七月申請;每年二、八月審查。

  1. 每年二月審查同年七月至十二月之節目,收件日期:一月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
  2. 每年八月審查隔年一月至六月之節目(元月份文化局音樂廳年度維護,僅審查非音樂廳之表演藝術活動),收件日期:七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

肆、審查:

  1. 初審:由初審小組執行之。
    • (一)、初審小組由本局成員組成,包括局長、副局長、秘書、表演藝術科科長、承辦人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等,就需要任務編組之。
    • (二)、資格審查:檢視申請者之資格、表格及申請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複審:
      • (1)、三年內在本局演出而上座率未達三成或績效不彰或違反本局規定者。
      • (2)、未依規定日期提出申請、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
      • (3)、相同表演團體或個人於同一年內業經本局審核通過者。
    • (三)、初審小組得列初審意見供複審參考。
  2. 複審:聘請學者、專家召開審查會議,其結果依級列等:
    • (一)、第一級:其演出經費由本局全額負擔,票務一律由本局採售票處理,售票所得歸市庫。
    • (二)、第二級:由本局提供部分演出經費,其不足部分由送件單位自行售票,票款收入歸送件單位。
    • (三)、第三級:提供場地,其經費不足部分由送件單位自行售票,票款收入歸送件單位。(依規定於演出前洽本局行政室繳納場地保證金等費用)
    • (四)、第四級:未通過。

伍、評審重點:

  1. 申請案應符合藝術水準。
  2. 活動之效益、規模與預計參與人數,具有特殊意義或具啟發性的文化藝術活動。
  3. 穩定性高、績效好且長年辦理藝文活動者。
  4. 計畫之完備程度及可行性。
  5. 所需經費及用途編列之合理性,並以備有配合款或具自籌經費能力或售票者優先考慮。
  6. 審查委員應就送件單位所提演出內容、表演人數、規模、路程、知名度、社教功能及經費依專業考量作實質審核,惟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並視本局實際作業需要建議演出場地及金額,核列級別。
  7. 審查結果於審查會結束後十五日內函覆各送件者。
  8. 演出內容,應確實依法取得演出使用權,並同意授權本局因存檔需要之複製,若有著作權糾紛,由演出團隊或個人負責。
  9. 獲審查通過者,應於相關文件及宣傳印刷品刊印「嘉義市政府文化局主辦或合辦」字樣,於活動結束後十五日內將成果報告書及領據函送本局辦理經費核銷及撥付款。
  10. 考核與評鑑:
    • 一、通過本局審核之案件,必須簽定合約書、場地切結書等相關文件,並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作為核銷及日後審核之依據。
    • 二、經核定通過之申請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補助條件者,應即函報本局核備,本局保有撤銷演出之權利。
  11. 拾壹、本須知奉市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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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1/9/23